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 呂理 藩
呂宏機 呂秋燕 呂芳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被告呂理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呂理潘 」、「呂理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呂理藩 」,關於「桃園地政事務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