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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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轉讓商業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0號原告 倪夢麒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 許宏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商業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以新臺幣(下同)580萬元與被告簽訂成泰當舖即許宏賓(下稱系爭當舖)之經營權讓渡契約書,並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當舖轉讓登記予原告,且將系爭當鋪負責人變更為原告等語,應認係因財產權而涉訟,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580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4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335元,尚應補繳4萬1,08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