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546號原告 洪文良 被告 何文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均分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親兄弟,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為兩造分別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查系爭房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約定不分割之情事,兩造就系爭房地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且因前案共有物分割訴訟已有嫌隙。為此,訴請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准予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均分。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地所在之大樓為中正工業大樓,業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該大樓之外牆予以翻新整修(俗稱 拉皮 ),以增進大樓房地之價值,兩造自103年1月31日起按月各自繳交新台幣5000元予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作為外牆翻新整修(拉皮)工程之基金,如現在變價出售,則兩造繳交予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拉皮公共基金無法申請退回,且因外牆未翻新整修,不利於系爭房地高價變賣,被告不同意現在變賣,應待中正工業大樓外牆翻新整修後再行出售,才是對兩造最為有利。退步言之,如要現在裁判分割,被告主張原物分割,從系爭房屋中間砌一道牆,增設獨立之出入口,分割後各自取得之面積仍有193.075平方公尺可供使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附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2項亦有規定。查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不能達成分割協議,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自屬有據。本件被告雖不同意現在裁判分割,惟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乃各共有人得隨時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請求他共有人終止共有關係之權,其雖名為請求權,但其性質上為形成權,此項請求權行使之結果,足以消滅共有關係,使他共有人負有與之協議分割方法之義務,於不能或不為協議時,請求分割之共有人得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是被告不能以其不同意分割,而限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權利之行使。
五、查系爭建物為七層工業大樓之第三層,被告雖採原物分割,惟尚須中間砌一道牆,再增加衛浴設備及出入口,而系爭房屋為工業用,原物分割後之面積各僅有193.075平方公尺,應不利於設置廠房及辦公室使用,原告亦不同意採此方案,本院審酌系爭建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公平原則及共有人之利益,認將系爭建物變價分割較為適當,所得價金由兩造均分。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土地分割後,全體共有人同蒙其利,本院爰酌量情形,命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即各一半負擔訴訟費用。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
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中和區│健康││1129│建│5946.06│10000分││││││││││之120│├─┼───┼────┴──┴──┴──┴─┴────┴────┤││備考│原告、被告應有部分各為10000分之60│├─┼───┼─────┬───┬────────────┬──┤│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樣主要││範圍│││├─────┤建築材├───┬────────┤││││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屋層數│積合計│材料及用途││├─┼───┼─────┼───┼───┼────────┼──┤│1│2208│新北市中和│鋼筋混│352.59││全部│○○○區○○段│凝土│││││││1129地號│││││││├─────┤│││││││新北市中和│││││○○○區○○路││││││││756號3樓│││││├─┼───┼─────┴───┴───┴────────┴──┤││備考│原告、被告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