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羅瑞昌 檢察官代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賀文群檢察事務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余坤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余坤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巷○號)於民國83年9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余坤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余坤山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巷○號,自76年9月28日因精神錯亂離家出走後行方不明,經警方於77年5月24日列管為失蹤人口,且其生母余湯○○亦不知其下落,經警查訪余坤山戶籍地附近之鄰居,均表示不知其下落,又余坤山並無入出境紀錄與健保資料,是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院前曾就上情依職權公示催告,於102年1月22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58條規定,通知失蹤人余○○之母親余湯○○參與程序,經余湯○○具結證稱:「相對人是我兒子,我兒子去馬祖當兵,後來被送去軍醫院,出院後,有一天從家裡跑出去,就再也沒有回來了,離家已經20幾年。」等語(參見本院102年8月26日訊問筆錄)。茲因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余坤山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余坤山自76年9月28日即行方不明,計至83年9月28日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