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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