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被告 徐輊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