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00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債務人 陳惠朠 債務人 陳惠玲
一、債務人陳惠朠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惠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惠玲給付之;㈡新台幣叁佰陸拾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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