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蕭 黃月桂 、 蕭乃嘉 之除戶謄本與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依本院101年度繼字第351號、104年度繼字第70號卷所示,相對人 蕭黃月桂 、蕭乃嘉之繼承人似均已拋棄繼承,若無人繼承,是否有遺產管理人?相對人蕭黃月桂、蕭乃嘉應更正為何人,亦請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