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5號上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睿明訴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吳柏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益銨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