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陳國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支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