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歐陽萱叡
蔡淑美
一、債務人歐陽萱叡及蔡淑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82,08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歐陽萱叡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訴外人 歐陽鍾和 、
債務人蔡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借款本金389,271元。因原保證人即訴外人歐陽鍾和於110年9月28日死亡,債務人歐陽萱叡於111年3月18日特邀原連帶保證人蔡淑美與本行簽訂增補約據,本行並同意免除原連帶保證人歐陽鍾和之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蔡淑美並茲此承諾對於主債務仍願繼續負全額(包括經免除債務之原連帶保證人所應分擔之部分)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原連帶保證人於本增補約據成立時免除其保證責任。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歐陽萱叡自111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382,08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蔡淑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