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甲○○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凌晨二時許,無故侵入乙○○位於台南縣官田鄉二鎮村二鎮十二號住宅圍牆內,預備竊取乙○○之財物,為乙○○發現,報警查獲,因認其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無故侵入住宅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調查時,當庭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有該日筆錄可稽,揆之首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南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