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國泰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有規定。惟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稱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應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是檢察官就數罪併罰之數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據同院檢察官之聲請,始得裁定之,其他為裁判之法院並無管轄權,若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聲請,受聲請之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而駁回其聲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固有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7號、98年度易字第1637號、99年度易字第573號、99年度易字第1052號、99年度訴字第106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1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612號判決,其事實審判決日期為99年10月26日,且係實體判決,是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甄庭附表:受刑人黃國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為│備註││號││││年度案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竊盜│有期徒│98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1月││99年3月││高雄地檢││1││刑3月│30日某時│98年度偵│年度審簡字│18日│同左│17日│是│99年度執│││││許│字第3634│第7號│││││字第4668││││││5號││││││號│├─┼──┼───┼────┼────┼─────┼────┼─────┼────┼────┼────┤││竊盜│有期徒│98年1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9年1月││99年3月││高雄地檢││2││刑4月│12日某時│98年度偵│年度易字第│18日│同左│22日│是│99年度執│││││許│字第3741│1637號│││││字第4701││││││4號││││││號│├─┼──┼───┼────┼────┼─────┼────┼─────┼────┼────┼────┤││竊盜│有期徒│99年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4月││99年5月│否│高雄地檢││3││刑6月│11日某時│99年度偵│年度易字第│26日│同左│17日││99年度執│││││許│字第6103│573號│││││字第7986││││││號││││││號, 曾定 │├─┼──┼───┼────┼────┼─────┼────┼─────┼────┼────┤應執行刑│││竊盜│有期徒│99年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4月│同左│99年5月│否│2年5月││4││刑10月│11日某時│99年度偵│年度易字第│26日││17日│││││││許│字第6103│573號│││││││││││號│││││││├─┼──┼───┼────┼────┼─────┼────┼─────┼────┼────┤││5│竊盜│有期徒│99年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4月│同左│99年5月│否│││││刑10月│11日某時│99年度偵│年度易字第│26日││17日│││││││許│字第6103│573號│││││││││││號│││││││├─┼──┼───┼────┼────┼─────┼────┼─────┼────┼────┤││6│傷害│有期徒│99年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4月│同左│99年5月│否│││││刑4月│11日某時│99年度偵│年度易字第│26日││17日│││││││許│字第6103│573號│││││││││││號│││││││├─┼──┼───┼────┼────┼─────┼────┼─────┼────┼────┼────┤│7│竊盜│有期徒│99年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6月│同左│99年8月│是│高雄地檢││││刑5月│10日│99年度偵│年度易字第│30日││2日││99年度執││││││字第9581│1052號│││││字第1082││││││號││││││8號│├─┼──┼───┼────┼────┼─────┼────┼─────┼────┼────┼────┤││毒品│有期徒│99年2月│高雄地檢│雄高分院99│99年10月│同左│99年11月│否│高雄地檢││8│危害│刑1年│10日│99年度毒│年度上字第│26日││15日││99年度執│││防制│││偵字第│1612號│││││字第1584│││條例│││2401號││││││1號│├─┼──┼───┼────┼────┼─────┼────┼─────┼────┼────┼────┤││搶奪│有期徒│99年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9月│同左│99年11月│否│高雄地檢││9││刑1年│30日16時│99年度偵│年度訴字第│30日││1日││99年度執││││4月│許│字第1272│1064號│││││字第1604││││││5號││││││2號,曾│├─┼──┼───┼────┼────┼─────┼────┼─────┼────┼────┤定應執行│││竊盜│有期徒│99年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9月│同左│99年11月│否│刑2年││10││刑5月│31日11時│99年度偵│年度訴字第│30日││1日│││││││8分許│字第1272│1064號│││││││││││5號│││││││├─┼──┼───┼────┼────┼─────┼────┼─────┼────┼────┤│││竊盜│有期徒│99年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9月│同左│99年11月│否│││11││刑4月│31日6時│99年度偵│年度訴字第│30日││1日│││││││47分許│字第1272│1064號│││││││││││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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