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邱素津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陳孟秀 律師複代理人 莊凱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莊其穆蘇茗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凱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