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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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鄭守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貞 、 王碧蓮 、 王有嘉 、 林振錫 、 王吳美惠 、 王盈方 、 王繼斌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