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為基隆市○○○路○○○巷○○○弄12至21號龍邸中國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龍邸中國社區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管理費,繳納標準為:所有面積在41坪以上,每月繳交新臺幣(下同)1,200元、30坪至40坪,每月繳交1,000元及30坪以下,每月繳交800元之管理費;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路○○○巷○○○弄19之3號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其房屋坪數為34.08坪,每月應繳納1,000元之管理費,而被告自民國(下同)92年6月起至95年8月止應繳交之管理費均未繳交,累計積欠管理費39,000元,經催告仍不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告、建物登記謄本、張貼管理費欠繳明細表之翻拍照片、財務收支概況表等件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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