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號上訴人 王嘉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情事,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一經撤回,即喪失上訴權,嗣後不得再行上訴;倘撤回後再提起上訴,或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第二審法院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王嘉宏經第一審判決論處販賣第一級毒品三罪罪刑及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罪刑後,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七日提起第二審上訴,復於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原審之準備程序當庭表示撤回上訴,並書立撤回上訴聲請書,有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具狀表示前因誤認本案所犯各罪與另案(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四號)所犯各罪,得依法定應執行刑,始撤回本案之上訴,所為撤回上訴顯係因錯誤所致,爰「撤銷」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請求繼續審判云云。原判決以上訴人於撤回上訴後,又具狀請求續行審理為不合法,乃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任憑己意,漫為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是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蔡彩貞法官洪昌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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