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張文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義林明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