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登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182號,本院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3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登義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登義(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為予律師參考,請求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現由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63號審理中,業經調閱該案卷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於審理中,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依前開條文規定所示,爰裁定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
四、又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內涉及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且為聲請人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爰予隱匿,一併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表:
┌──┬───┬──────┬──────┬──────────────┐│編號│當事人│時間│筆錄名稱│出處│├──┼───┼──────┼──────┼──────────────┤│1│吳登義│105年12月28│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67至79頁││││日│││├──┼───┼──────┼──────┼──────────────┤│2│吳登義│106年2月21日│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7至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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