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曹家彰 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 律師被告 詹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273元,惟其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具狀為訴之追加,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767,000元(計算式:767,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5,7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原告僅繳納43,273元,尚欠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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