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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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告 杜品萱

曾志舜

被告 林玟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688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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