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

上訴人 洪佳寧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 律師

被上訴人 孟芮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未及於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收受,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蒨儀

法官宋家瑋

法官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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