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
上訴人 洪佳寧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 律師
被上訴人 孟芮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未及於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收受,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蒨儀
法官宋家瑋
法官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秋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90號
上訴人 洪佳寧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琪 律師
被上訴人 孟芮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未及於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收受,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蒨儀
法官宋家瑋
法官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