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林格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下稱本件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2月14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林格章112年12月31日未記載2,000,000元未記載發票地: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嘉義縣○○市○○○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