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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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秩字第56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年5月13日彰警分偵社字第990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4月27日20時05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號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在公共場所主動向執勤便衣員警拉客,並當場言明每次性交易代價為新臺幣700元,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華路派出所警員 康恕堂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子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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