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 楊豐盛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標的:彰化縣○○鄉○○段○○○○○號及同段017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豐盛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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