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428號

原告 林佳縈

訴訟代理人 劉志成

被告 陳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477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5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4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之發生【即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17時5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二段慢車道直行,行經臨港路二段與工業路口之際,因違反號誌管制行駛(闖紅燈)之過失,不慎擦撞綠燈左轉(即沿工業路左轉往臨港路二段方向)即訴外人劉志成駕駛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7,543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文雅服務廠估價單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檢附本件車禍案卷資料在卷可按,堪認屬實。

二、承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87,543元。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民法第196條、第213條所明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者,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復按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四)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是已逾耐用年數之自用小客車,仍有相當於新品資產成本10分之1之殘值。查系爭車輛係於00年00月出廠使用,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按,則系爭車輛迄至111年10月25日即本件車禍發生時止,其使用期間已逾上開所定之耐用年限五年,依前開說明,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費用,應以換修材料零件總額之10分之1計算。又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支出之修繕費用87,543元係包括:零件費用42,296元、鈑金19,592元、塗裝16,306元、工資9,349元乙節,此觀前揭卷附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文雅服務廠估價單即明,則系爭車輛之前揭零件42,296元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4,230(計算式:42,296×1/10=4,230,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前揭鈑金19,592元、塗裝16,306元及工資9,349元,合計49,477元,則被告應賠償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之修復費用為49,477元(計算式:4,230+19,592+16,306+9,349=49,477),堪以認定。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9,47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本件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由被告負擔其中之565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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