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劉連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玉麟蔡麗妹吳慧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固已表明被告應將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惟於事實及理由欄下,復記載「追討被告不當得利金額:新台幣72萬元」、「賠償原告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399,750元」等語,此二部分是否為原告所欲聲明受判決之事項,並不明確。如原告正確請求有三項(含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金額),請原告重新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附相對人數之繕本)到院。
二、本院將待上開新狀紙到院後,再據以決定是否應另裁定送達請原告補繳。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