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生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再啟間 10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300,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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