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戴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 陸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戴淑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3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64,644元未給付,其中248,500元為消費款;6,344元為循環利息;9,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淑華│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248,500元││3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