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1號被告 林淳泰 具保人 陳文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74號、110年度偵字第15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淳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文成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調查程序中,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且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亦未果,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本院111年5月17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1年6月21日刑事報到單暨訊問筆錄、本院111年7月14日刑事報到單暨訊問筆錄、111年7月18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113802628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及照片數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等件在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74號偵查卷第32至3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1至73頁、第87至93頁、第95頁、第99頁、第101頁、第105至107頁、第109頁、第111頁、第113頁、第119至141頁、第143頁、第155至158頁)。而被告查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現亦經本院、新竹地檢署、臺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發布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通緝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9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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