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7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該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依上開規定,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