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 鄭梓芬 被告 鄭淑慧
鄭淑君 鄭淑華 鄭鄭勳欣 鄭明池 鄭明山 鄭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慧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經本院以104年度補字第247號裁定限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卷第4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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