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鄭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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