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嫺嫺 代理人 陳博建 律師
林正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勝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系爭借據之借款人及本票發票人均無許勝發,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