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 許龍雄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被告 張春鳳
林倩如 林譁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移調字第8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2項請求駁回被告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之聲明逾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超過百分之5部分之訴,爰以原告若因本件撤銷調解之訴勝訴,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上開土地權利範圍百分之
5,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計算價額,經核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0,394,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000元/㎡│2,662㎡│5/100│3,859,900元│├─┼───────────────┼──────┼────┼────┼──────┤│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816元/㎡│681㎡│5/100│1,015,235元│├─┼───────────────┼──────┼────┼────┼──────┤│3│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843元/㎡│1,379㎡│5/100│2,057,675元│├─┼───────────────┼──────┼────┼────┼──────┤│4│高雄市○○區○○段○○○○號土地│29,238元/㎡│2,368㎡│5/100│3,461,779元│├─┴───────────────┴──────┴────┴────┼──────┤│合計│10,394,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