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皇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24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審法院判決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部分,處有期徒刑8年、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6罪,均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於96年11月7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9220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於上開案件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108年3月29日修正,並於同年4月24日公布施行,此次修正增訂第112條之1,該條第1至3項規定:(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第2項)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㈢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第3項)犯第1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該條文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一定之事項,性質上均與在監所或其他相類似場所執行拘束人身自由之處遇不同,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受刑人性侵害犯罪行為縱然發生在前,本案仍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09年3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22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執行指揮書(甲)、上開刑事判決、受刑人之戶口名簿分)、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犯次認定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受刑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Static-99等量表、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認檢察官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所犯為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罪,經法務部○○○○○○○101年第7次篩選會議(101.7.27)認定須接受身心治療,107年第5次治療評估會議(107.10.12)決議通過,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持續輔導中。經綜合評估為「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並參酌該監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認受刑人出獄後應持續觀察個案對親密關係及性需求之處理等情形,足認檢察官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為有理由,併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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