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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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九號遺棄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遺棄犯罪嫌疑,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九號偵查中,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中分檢清字第一七五三號函影本一件附卷可按,復經本院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屬實,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行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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