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 林昱湄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陳澄聲
陳明聲
陳慶聲
陳頌聲
陳讚聲
陳嬛聲
陳慧如 闕瑞一 陳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