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84號原告旭紳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靖雯 被告 劉佳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