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 蔡佳煒 被上訴人 謝慶融
謝宜芸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政光
江鳳英 被上訴人 謝聖文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0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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