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1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