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童瓊樺
一、債務人童瓊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童瓊樺前就讀國立海山高工進修學校邀同案外人童
子建(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30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童瓊樺自民國109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3,80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計算方式│├──┼────┼────────┼────────┼─────┤│001│33,803元│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年息1.15%│││├────────┼────────┼─────┤│││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4月22日止│年息0.9%│││├────────┼────────┼─────┤│││自109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計算方式│├──┼────┼────────┼────────┼─────┤│001│33,803元│自109年1月2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年息0.115%│││├────────┼────────┼─────┤│││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4月22日止│年息0.09%│││├────────┼────────┼─────┤│││自109年4月23日起│至109年7月1日止│年息0.19%│││├────────┼────────┼─────┤│││自10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