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崇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AE000-K112218(真實姓名詳不公開卷)為同事關係。被告因愛慕告訴人,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時間,持續以公務電子信箱,藉關心、讚美、提供資料之名義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對告訴人反覆、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認被告乙○○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被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AE000-K112218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0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暨匯款單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56、57-58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一:

被告以公司公務信箱寄予告訴人之郵件主旨

編號

收件時間

郵件主旨

1

112年8月16日16時26分許

A女淨灘我有車開幫你去,要嗎?

2

112年8月16日16時31分許

A女淨灘我有車開代妳去,要嗎?

3

112年8月22日8時40分許

在我心裡A女最美。情人節快樂!

4

112年8月30日10時21分許

A女出國有需要我載妳去機場嗎?早上都起很早。

5

112年9月1日8時58分許

A女【有魅力】今天穿搭美

6

112年9月13日10時2分許

2台吹風機、1台吸塵器我有車幫妳載好嗎?

7

112年9月22日13時6分許

A女穿搭好看

8

112年9月23日9時2分許

今天中壢SOGO百貨8樓瓦城下班18:30請妳吃飯

9

112年9月28日10時40分許

請給我機會、照顧妳

10

112年10月4日17時40分許

調至L服工作順利、天天開心

11

112年10月5日12時45分許

便當多3個放之前冷藏左邊下班請協助處理。謝謝!

12

112年10月5日15時39分許

2023年9月份市場登錄月報

13

112年10月6日13時8分許

0000-00-00○○總公司分機表

14

112年10月11日11時8分許

○○戰報_10/1-10/10

15

112年10月11日13時46分許

0000-00-00○○總公司分機表

16

112年10月13日8時47分許

穿搭好看、美

17

112年10月16日10時7分許

○○戰報_10/1-10/15

18

112年10月20日14時42分許

需要我載、隨傳隨到-行動0972XXX181

19

112年10月23日10時21分許

○○戰報(○○)_10/1-10/20

20

112年10月26日9時36分許

○○戰報(○○)_10/1-10/25

21

112年10月27日9時50分許

有魅力早安!

22

112年11月20日14時14分許

0000-00-00○○總公司分機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