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崇錦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AE000-K112218(真實姓名詳不公開卷)為同事關係。被告因愛慕告訴人,竟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時間,持續以公務電子信箱,藉關心、讚美、提供資料之名義寄送電子郵件予告訴人,對告訴人反覆、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認被告乙○○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被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AE000-K112218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0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暨匯款單據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56、57-58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一:
被告以公司公務信箱寄予告訴人之郵件主旨
編號
收件時間
郵件主旨
1
112年8月16日16時26分許
A女淨灘我有車開幫你去,要嗎?
2
112年8月16日16時31分許
A女淨灘我有車開代妳去,要嗎?
3
112年8月22日8時40分許
在我心裡A女最美。情人節快樂!
4
112年8月30日10時21分許
A女出國有需要我載妳去機場嗎?早上都起很早。
5
112年9月1日8時58分許
A女【有魅力】今天穿搭美
6
112年9月13日10時2分許
2台吹風機、1台吸塵器我有車幫妳載好嗎?
7
112年9月22日13時6分許
A女穿搭好看
8
112年9月23日9時2分許
今天中壢SOGO百貨8樓瓦城下班18:30請妳吃飯
9
112年9月28日10時40分許
請給我機會、照顧妳
10
112年10月4日17時40分許
調至L服工作順利、天天開心
11
112年10月5日12時45分許
便當多3個放之前冷藏左邊下班請協助處理。謝謝!
12
112年10月5日15時39分許
2023年9月份市場登錄月報
13
112年10月6日13時8分許
0000-00-00○○總公司分機表
14
112年10月11日11時8分許
○○戰報_10/1-10/10
15
112年10月11日13時46分許
0000-00-00○○總公司分機表
16
112年10月13日8時47分許
穿搭好看、美
17
112年10月16日10時7分許
○○戰報_10/1-10/15
18
112年10月20日14時42分許
需要我載、隨傳隨到-行動0972XXX181
19
112年10月23日10時21分許
○○戰報(○○)_10/1-10/20
20
112年10月26日9時36分許
○○戰報(○○)_10/1-10/25
21
112年10月27日9時50分許
有魅力早安!
22
112年11月20日14時14分許
0000-00-00○○總公司分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