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3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30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