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號上訴人 得恩 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胡詩梅 律師被上訴人 陳奕豐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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