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承攬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 施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憲 間請求給付工程承攬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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