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052號聲請人 傅信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
二、被繼承人 傅錦聰 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及其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通知至戶政事務所聲請)。
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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