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 胡寶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間再審之訴事件(111年度再易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如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已就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8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9957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然聲請人提起之前開再審之訴,因於法不合,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蕭淳尹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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