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210號債權人 王婉菁 代理人 劉翊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雲聯惠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案由為〝支付命令〞及狀末有委任人王婉菁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