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抗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號抗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祥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第一審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291號),提起抗告,惟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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